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结果应附理由
对于事实没有争议、法律适用正确、采取简易处理方式的案件,核准死刑,在裁定书中应当载明已经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意见。
对于事实没有争议、实体法适用存在错误,即定罪或者量刑特别是死刑适用必要性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应直接改判。在判决书中,必须充分阐述原判法律适用的错误,改判的事实、法律依据;还应对相关法律进行解释,并列明新判决的“证据—事实—法律”的逻辑链条。这一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提起上诉、抗诉。对于定罪事实没有争议,但发现了被告人不得被判处死刑的证据的,应当直接改判其他刑罚。在判决书中,应论述关键新证据的来源、对其证据能力的认定以及改判其他刑罚的法律依据。
对于事实没有争议,但出现严重的程序违法,或者存在一般程序违法,但复核法官认为会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作出不核准的裁定,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裁定中应载明程序违法的事项,并要求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或指令异地重审。
对于经开庭审理事实仍然不能查清的案件,或新出现的证据动摇了原审事实认定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核准的裁定,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不核准的裁定中,应当载明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判决不符合内在一致性的判断及其理由,并明确指出需要进一步查清的事实、证据。
因死刑案件实行强制上诉,案件都经过两级审判,为充分查明事实,应当将案件发回初审,初审法官的重新审理结果不得与复核庭的裁定相悖。对于经重审仍然无法查明事实,且该事实对定罪、量刑关系重大的,应当由重审法院依据证明分配规则宣告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对于重审判决,被告人仍然可以提起上诉;若重审仍然判决被告人应当被判处死刑,案件亦应强制上诉。上诉法院在审理时如果发现事实认定无视或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的裁定中载明的指示,应当直接改判。对于没有新证据证实原审判决中的事实认定,重审法院仍然以此事实为依据判处被告人死刑的,上诉法院应当直接改判无罪,避免案件无限期的程序回溯。
对于发现新证据,且新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有错误的死刑案件,应当停止死刑复核程序,启动再审。这里所谓案件事实有错误是指新证据足以使复核法官动摇对“被告人实施了犯罪”的确信。这种证据一般包括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被告人并非犯罪行为实施者、犯罪行为真实的实施者被发现的证据等。这类案件与事实不清的案件的区别在于,出现了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使得一系列判决中所载的事实认定自始就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应当通过再审程序加以纠正。以再审程序处理这类案件的优势在于,再审案件是以纠错为目的的重新审理,因而不受原审、上诉审范围的制约,有利于查明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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